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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竹秩字第40號
移送機關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任麗琨
籍設新竹市○○區○○街000號0樓(新竹○○○○○○○○)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以竹市警三分偵字第113002186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任麗琨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扣案之強力膠劑壹罐及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任麗琨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6時許。
㈡地點:新竹市東區頂竹圍公園內。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任麗琨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偵查報告1紙。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
㈣照片6張。
㈤扣案之強力膠劑1罐及內含強力膠劑之塑膠袋1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戴筑芸
附錄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
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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