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170,202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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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睿彬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選偵字第23號、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睿彬犯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

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被告劉睿彬所為,係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財物,為謀取不法利益,至賭博網站下注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簽賭,助長社會投機僥倖之賭博歪風,破壞社會善良風俗,足見其遵法意識薄弱,所為實值嚴厲譴責,惟念其於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品性素行、手段、違法簽賭之期間非長,及其自述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緩刑: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應認被告經此次偵審程序,已知所警惕,相信不會再犯,本院認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2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之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意圖營利,以選舉、罷免結果為標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財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選偵字第23號
第24號
被 告 劉睿彬 男 3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鄰○○路000巷
0弄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睿彬因見「Poly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即提供以我國113年1月13日舉辦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3位總統候選人民主進步黨(下稱民進黨)籍賴清德、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籍侯友宜、台灣民眾黨(下稱民眾黨)籍柯文哲之勝選或敗選作為賭博標的(該投注網站係PK賭盤,網站平台抽取入、出金手續費,平台由不特定人下注,例如下注賴清德敗選之賠率則由下注賴清德敗選之本金支付,反之亦然,故每日浮動訂定雙方賠率與每一注本金大小,即勝負雙方賠率互為倒數,每一注多寡亦由勝率決定),該賭盤以「USDC」(俗稱穩定幣,1個USDC價值等於1美元)之虛擬貨幣作為投注籌碼,竟基於以網際網路以113年第16任總統副總統候選人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之犯意,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巷0弄00號3樓住處,以家用個人電腦連接網際網路,先向「Polymarket」賭博網站申辦暱稱「ray0924」之投注帳號,「Polymarket」即以「ray0924」帳號綁定入金之合約地址「0xc09443e4f6e03adb0000000cb3e60a97d60f4bac」(即為籌碼錢包)後,與其他「Poly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賭客對賭,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16時52分許,在上址住處,投注49.99個穩定幣簽賭柯文哲勝選,賠率為1:5.2631,即柯文哲勝選可贏回263.10236個穩定幣(價值263.10236美元);
若賭輸,賭金則盡歸其他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贏家分配,藉此從事以本次總統副總統選舉結果為標的之賭博,影響選舉結果之公平性,並造成本屆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損害。
二、案經本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科技偵查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偵查隊深入追查後自動檢舉分案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劉睿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MAX交易所用戶基本信息、被告劉睿彬持國民身分證、護照執照照片、Polymarket投注列印資料(以上均為影本)等。
綜上,足認被告劉睿彬前述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劉睿彬所為,係犯112年6月9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之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賭博財物罪嫌。
三、報告意旨認被告劉睿彬另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賭博罪嫌等語。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僅係單純參與簽賭前開「Polymarket」賭博網站開設標題為「Taiwan Presidential Election:Who will win?」之選舉賭盤,其賭博之方式雖係與其他「Polymarket」賭博網站簽賭投注相同選項之賭客對賭,然並無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之行為,其行為顯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8條之1第4項之意圖營利,以網際網路以選舉結果為標的聚眾賭博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難以該罪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此部分犯行,參諸前開法條規定及判決意旨,固應認其此部分罪嫌不足;
惟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想像競合犯關係,屬於法律上同一案件,為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廖 啟 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 承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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