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232,2024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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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231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23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上楷




簡永璋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第16186號、第16247號、第1731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112年度偵字第755號、第2180號、第6406號、第7847號、第7851號、第10265號、第10815號、第11431號、第11433號、第13639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第1543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8194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6436號),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自白犯罪(112年度易字第823號、第971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張上楷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簡永璋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萬伍仟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張上楷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且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陸續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臉書之帳號(含密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含密碼)等資料,及其在新竹縣竹東鎮附近所申辦如附表一所載電信業者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交予簡永璋使用。

嗣簡永璋取得上開合庫銀行帳戶、臉書之帳號(含密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含密碼)及附表一所載門號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二各編號「詐欺時間及方式」欄所示,對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人分別實施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因而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匯款時間及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至附表「匯款帳戶」欄所示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二「告訴人」欄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本案犯罪之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如附件一)、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19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三)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四)外。

另補充被告張上楷、簡永璋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見本院112易823卷第151頁至第152頁)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上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第15439號(即附表二編號13至編號20)移送併辦部分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194號(即附表二編號21)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被告張上楷以一提供合作金庫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臉書帳號(含密碼)及電子郵件信箱(含密碼)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手機門號(含SIM卡)之行為,同時幫助正犯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21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被告張上楷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㈡核被告簡永璋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又如附表二「告訴人」欄編號1、4、5、10至12、編號14、16所示之告訴人等於遭被告簡永璋詐騙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多次轉帳至附表二「匯入帳戶欄」所示之人頭帳戶內,被告簡永璋對於此等告訴人所為數次詐取財物之行為,各係於密接時間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數個舉動之接續進行,為接續犯,應分別論以一罪。

又被告簡永璋上開20次犯行,所侵害之告訴人之法益均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檢察官已在起訴書內具體記載被告簡永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緝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0年6月14日確定,於111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前科事實,理由中並引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請求依累犯規定酌量加重其刑(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 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核上情屬實,準此,被告簡永璋於上開案件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20罪,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均為累犯,本院考量被告簡永璋上開執行完畢之各罪,係因詐欺案件受刑,與本案的犯罪類型相同,堪認前次對其所執行之刑罰,並未產生一定之嚇阻或教化效果,即便因累犯加重其刑,罪刑之間仍屬相當,並無過苛之虞,參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就被告簡永璋本案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各罪均加重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張上楷知悉現今詐騙案件盛行,竟任意將自己所有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臉書之帳號(含密碼)及電子信箱之帳號(含密碼)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含SIM卡)等資料提供予被告簡永璋騙取他人財物之用,使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告訴人遭詐騙受害,紊亂社會正常交易秩序及交易安全,便利不法之徒輕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追查詐欺犯罪者之真實身分,實有不該;

審酌被告簡永璋不思以正當方法獲取金錢,僅因缺錢花用,竟施詐術使告訴人等陷於錯誤,而取得上開財物,其濫用告訴人急需遊戲幣、儲值或遊戲寶物之需求而施詐術,漠視法紀且不尊重他人財產權,並使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所示告訴人蒙受重大損失,實值非難;

兼衡被告張上楷、簡永璋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被告張上楷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計程車司機、家境勉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111偵15500卷第19頁、本院112易823卷第147頁);

被告簡永璋自述國中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家境勉持,現在監執行詐欺案件之生活狀況(見112偵11431卷第3頁、本院112易823卷第147頁),及被告張上楷與簡永璋未與告訴人洽談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考量被告簡永璋本案所犯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所示各罪,犯行時間相近,犯罪手段、態樣均相同,且同為侵害財產法益,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可予以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綜合審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等施以矯正教化之必要性,爰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㈠被告張上楷固將本案合作金庫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臉書之帳號(含密碼)及電子信箱之帳號(含密碼)及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含SIM卡)等資料提供予被告簡永璋持以詐欺被害人使用,惟否認有取得任何報酬(見111偵15500卷第89頁),核與共同被告簡永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見111偵15500卷第108頁),且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提供上開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如附表一所示之手機門號、臉書帳號(含密碼)及電子信箱之帳號(含密碼)後,確有實際取得報酬,因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簡永璋所為上開詐欺取財犯行,合計詐得新臺幣(下同)70萬5,530元(計算式: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20「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相加,總計為70萬5,530元【簡永璋如附表二編號21所示犯行未經檢察官起訴,故該部分犯罪所得不予計入,附此敘明】),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王俊蓉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電信公司名稱 行動電話門號 備註 1 111年4月25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第16186號、第16247號、第1731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112年度偵字第755號、第2180號、第6406號、第7847號、第7851號、第10265號、第10815號、第11431號、第11433號、第13639號起訴書 2 111年8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3 111年4月7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4 111年10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5 111年10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6 111年8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7 111年9月4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第1543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及112年度偵字第16436號追加起訴書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匯入帳戶 起訴/移送併辦對象 備註 主文 1 陳宗璿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7月31日使用張上楷之臉書帳號「Jack Kai」在臉書「GASH、Mycard、貝殼幣」社團,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對陳宗璿私訊佯稱販賣「MyCard」之點數云云,致陳宗璿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31日晚間9時40分許 5萬元 張上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張上楷 簡永璋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第16186號、第16247號、第17313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112年度偵字第755號、第2180號、第6406號、第7847號、第7851號、第10265號、第10815號、第11431號、第11433號、第13639號起訴書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31日晚間9時6分許 1萬4,000元 2 劉家豪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1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jling1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右列銀行虛擬帳號後,對劉家豪佯裝販售遊戲鑽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8月9日晚間9時6分許 3,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姬萱亭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2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grace520629」,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右列銀行虛擬帳號後,對姬萱亭佯稱可提供代儲值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8月16日晚間10時32分許 5,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王蕙渝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3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kenny0210000000oo.com.tw」,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右列銀行虛擬帳號後,對王蕙渝佯稱可提供換匯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5分許 3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37分許 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0分許 3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000年0月00日下午6時53分許 1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5 林律安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3門號及張上楷之個人資料申辦右列橘子支付帳號,並於111年7月31日,使用張上楷之臉書帳號「Janck Kai」,以messenger通訊軟體與林律安私訊,佯稱提供人民換匯服務云云,使林律安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年7月29日中午12時45分許 8,780元 張上楷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7月30日凌晨0時17分許 8,400元 張上楷之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6 劉倖均 (提告) 簡永璋註冊MIYA社交交友軟體平台會員,結交不知情之直播主鍾嘉芸,並以鍾嘉芸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張上楷之電子信箱「kenny0210000000oud.com」註冊MYCARD會員帳號,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右列之銀行虛擬帳號後,對劉倖均佯稱可提供代儲值人民幣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8月29日上午10時38分許 1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用以支付MIYA直播交友軟體費用。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陳愷妤 (提告) 簡永璋註冊MIYA社交交友軟體平台會員,結交不知情之直播主鍾嘉芸,並以鍾嘉芸之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及張上楷之電子信箱「kenny0210000000oud.com」註冊MYCARD會員帳號,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右列銀行之虛擬帳號後,對陳愷妤佯稱可提供代購應援衫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無卡存款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7分許 3,000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用以支付MIYA直播交友軟體費用。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吳承旂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4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aoaoche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銀行虛擬帳號後,對吳承旂佯裝可販售遊戲鑽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26分許 2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用以支付MIYA直播交友軟體費用。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許敦豪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5門號致電許敦豪佯稱販售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號。
111年10月15日晚間7時11分許 3萬4,900元 李禹欣(另案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顏胤圻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6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yanxiap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銀行之虛擬帳號後,對顏胤圻佯裝販售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8月15日晚間9時2分許。
3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8月15日晚間9時7分許 1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11 王龍生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5門號申請認證註冊人為林愛寧(應由檢察官另案偵辦)之8591會員帳號「B198812」後,並對王龍生佯裝販售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超商繳費方式儲值右列金額至右列8591會員帳號。
111年10月8日晚間7時15分許 2萬元 林愛寧之8591寶物交易網帳號「B198812」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8日晚間7時16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8日晚間7時37分許 2萬元 111年10月8日晚間7時50分許 2萬元 12 許叡智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5門號及臉書帳號「Nona Ayuu Staingu」與許叡智私訊佯稱販賣天堂W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帳號中。
111年10月10日晚間11時21分許 4萬元 張智翔(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0月11日凌晨0時55分許 3萬元 13 游景勝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7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向游景勝佯稱販賣天堂遊戲W之鑽石云云,使游景勝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1日上午10時45分許 3萬4,000元 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張上楷 (移併辦);
簡永璋(追加起訴)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第15439號併辦意旨書(編號13至編號20部分) 及112年度偵字第16436號追加起訴書(編號13至編號20部分)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徐中亮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7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與 徐中亮聯繫,佯稱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致徐中亮陷於錯,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1日凌晨0時13分許 100元 不詳人所有之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1日凌晨0時38分許 3萬元 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晚間5時36分許 3萬元 黃玥心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晚間6時15分許 3萬元MYCARD點數 儲值序號:MTZ000000000000 15 楊承勳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7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天堂遊戲W之鑽石云云,致楊承勳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1日晚間7時47分許 4萬元 黃玥心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王錫斌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7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天堂遊戲W之鑽石云云,致王錫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9月11日上午7時21分許 2萬9,900元 黃玥心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9月11日上午7時37分許 3萬元 17 葉靜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1門號申請並認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8map53vhmv」後,下單購買價值為新臺幣2萬元之訂單1筆(訂單編號為220726FE4AWSB7),並向蝦皮公司申請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價金,蝦皮公司即提供右列虛擬帳號供簡永璋匯款,簡永璋隨即使用張上楷之臉書帳號「Lin Yongsheng」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向葉靜佯稱欲販賣遊戲「光遇」之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蝦皮虛擬帳戶,又簡永璋復將上開蝦皮訂單交易取消,使該等款項流入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
111年7月26日晚間6時40分許 2萬元 蝦皮公司提供之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曾泓傑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7月30日使用張上楷之臉書帳號「 Jack Kai」以messenger通訊軟體私訊曾泓傑,佯稱低價販賣MYCARD遊戲點數,致曾泓傑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31日凌晨1時25分許 1萬1,900元 張上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陳汶泰 (提告) 簡永璋於111年7月31日使用張上楷之臉書帳號「 Jack Kai」以messenger通訊軟體私訊陳汶泰,佯稱低價販賣MYCARD遊戲點數,致陳汶泰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7月31日晚間9時45分許 2,550元 張上楷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劉欣怡 (提告) 簡永璋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4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aoaoche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右列銀行虛擬帳號後,對劉欣怡佯裝販售遊戲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轉帳右列金額至右列虛擬帳戶。
111年10月5日上午11時43分許 1萬元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中國信託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帳戶內,再轉儲值至左列MYCARD會員帳戶中。
簡永璋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謝智宇 (提告) 簡永璋(未經檢察官起訴)以張上楷如附表一編號4門號申請認證8591會員帳號「0000000」後,私訊予謝智宇,佯稱販賣天堂遊戲W之帳號云云,致謝智宇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以超商ibon代碼繳費之方式,繳款右列之金額至右列帳戶。
111年10月17日晚間9時20分許 1萬6,000元 暱稱「世軒」之8591寶物交易網帳號「0000000」中。
張上楷(編號21部分移送併辦) ★本件未追加起訴簡永璋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28194號併辦意旨書 111年10月17日晚間9時50分許 1萬6,000元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
111年度偵字第16186號
111年度偵字第16247號
111年度偵字第17313號
111年度偵緝字第1323號
112年度偵字第755號
112年度偵字第2180號
112年度偵字第6406號
112年度偵字第7847號
112年度偵字第7851號
112年度偵字第10265號
112年度偵字第10815號
112年度偵字第11431號
112年度偵字第11433號
112年度偵字第13639號
被 告 張上楷
簡永璋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永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張上楷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且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0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陸續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及其在新竹縣竹東鎮附近所申辦如附表一所載電信業者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交予簡永璋使用。
嗣簡永璋取得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及附表一所載門號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吳承旂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
陳宗璿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劉家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姬萱亭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王蕙渝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
林律安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
劉倖均、陳愷妤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
許敦豪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
顏胤圻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
王龍生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許叡智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張上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張上楷坦承將合庫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簡永璋使用,並依被告簡永璋指示申辦附表一各編號門號之事實。
2 被告簡永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3 1、證人鍾嘉芸於警詢時之證述。
2、證人提供之MIYA平台會員個人資料截圖、MYCARD會員驗證簡訊。
3、證人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之通聯調閱查詢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6、7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4 1、告訴人陳宗璿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陳宗璿提供之臉書買賣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被告張上楷之身分證件及合庫銀行帳戶存摺封面照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5 1、告訴人劉家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劉家豪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通聯紀錄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6 1、告訴人姬萱亭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姬萱亭提供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7 1、告訴人王蕙渝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王蕙渝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8 1、告訴人林律安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林律安提供之通訊軟體TELEGRAM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9 1、告訴人劉倖均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劉倖均提供之臉書群組及對話紀錄、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0 1、告訴人陳愷妤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陳愷妤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1 1、告訴人吳承旂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吳承旂提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2 1、告訴人許敦豪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許敦豪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及契約書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9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3 1、告訴人顏胤圻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顏胤圻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4 1、告訴人王龍生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王龍生提供之對話紀錄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1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5 1、告訴人許叡智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許叡智提供之通聯紀錄、買賣合約書、臉書及LINE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6 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遠傳資料查詢結果、附表二編號2、3、4、6、7、8、10之MYCARD會員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二編號5之橘子支付帳戶會員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表二編號6、7之MIYA平台會員資料暨登入IP位址之查詢結果、附表二編號11之8591會員資料暨登入IP位址之查詢結果與警員偵查報告 佐證本件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張上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核被告簡永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簡永璋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簡永璋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簡永璋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電信公司名稱 行動電話門號 偵查案號 1 111年4月25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偵16186、112偵10265 2 111年8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偵16247、112偵10265 3 111年4月7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1偵17313、112偵755、10265 4 111年10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6406、10265 5 111年10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7847、10265、10815、11431、11433、13639 6 111年8月7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7851、10265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 偵查案號 備註 1 陳宗璿 被告簡永璋於111年7月31日,使用被告張上楷之臉書帳號「Janck Kai」,佯稱販賣點數卡云云,詐騙告訴人陳宗璿將買賣價金匯至同案被告張上楷合庫銀行帳戶。
1、111年7月31日21時40分許,轉帳5萬元。
2、111年7月31日21時41分許,轉帳1萬4,000元。
111偵15500、111偵緝1323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2 劉家豪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1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jling1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劉家豪佯裝販售遊戲鑽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8月9日21時6分許,轉帳3,000元。
111偵16186、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3 姬萱亭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grace520629」,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姬萱亭佯裝可提供代儲值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8月16日22時32分許,轉帳5,000元。
111偵16247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4 王蕙渝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3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kenny0210000000oo.com.tw」,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王蕙渝佯裝可提供換匯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1年8月17日18時35分許,轉帳3萬元。
2、111年8月17日18時37分許,轉帳2萬元。
3、111年8月17日18時50分許,轉帳3萬元。
4、111年8月17日18時53分許,轉帳1萬元。
111偵17313、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5 林律安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3門號及被告張上楷之個人資料申辦橘子支付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並於111年7月31日,使用同案被告張上楷之臉書帳號「Janck Kai」,佯稱提供換匯服務云云,詐騙告訴人林律安將款項轉帳至上開橘子支付帳戶。
1、111年7月29日12時45分許,轉帳8,780元。
2、111年7月30日0時17分許,轉帳8,400元。
112偵755、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6 劉倖均 被告簡永璋註冊MIYA平台會員,並以被告張上楷個人資料註冊MYCARD會員帳號「kenny0210000000oud.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劉倖均佯裝可提供代儲值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8月29日10時38分許,轉帳1萬元。
112偵2180、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7 陳愷妤 被告簡永璋註冊MIYA平台會員,以被告張上楷個人資料註冊MYCARD會員帳號「kenny0210000000oud.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陳愷妤佯裝可提供代購服務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8月29日15時47分許,轉帳3,000元。
112偵2180、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8 吳承旂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4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aoaoche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吳承旂佯裝販售遊戲鑽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10月5日11時26分許,轉帳2萬元。
112偵6406、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9 許敦豪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5門號致電告訴人許敦豪佯稱販售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另案被告李禹欣(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10月15日19時11分許,轉帳3萬4,900元。
112偵7847、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10 顏胤圻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6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yanxiap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告訴人顏胤圻佯裝販售遊戲鑽石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1年8月15日21時02分許,轉帳3萬元。
2、111年8月15日21時07分許,轉帳1萬元。
112偵7851、10265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11 王龍生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5門號認證8591會員帳號「B198812」,並對告訴人王龍生佯裝販售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以超商繳費方式儲值至上揭8591會員帳號。
1、111年10月8日19時15分許,儲值2萬元。
2、111年10月8日19時16分許,儲值2萬元。
3、111年10月8日19時37分許,儲值2萬元。
4、111年10月8日19時50分許,儲值2萬元。
112偵10815、11431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12 許叡智 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5門號及臉書帳號「Nona Ayuu Staingu」向告訴人許叡智佯稱販賣天堂W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另案被告張智翔(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10月10日23時21分許,轉帳4萬元。
2、111年10月11日凌晨0時55分許,轉帳3萬元。
112偵11433、13639 被告簡永璋構成累犯


(附件二)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13935號
112年度偵字第15439號
被 告 張上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貴院(照股)併案審理,茲將併案意旨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上楷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交付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行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且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至000年00月間,陸續將其所申辦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等資料,及其在新竹縣竹東鎮附近所申辦如附表一所載電信業者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均交予簡永璋(所涉詐欺犯行,另追加起訴)使用。
嗣簡永璋取得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及附表一所載門號資料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景勝、徐中亮、楊承勳、王錫斌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葉靜、曾泓傑、陳汶泰、劉欣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張上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另案被告簡永璋於偵查中之供述。
(三)告訴人游景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游景勝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四)告訴人徐中亮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徐中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8591網站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五)告訴人楊承勳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楊承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六)告訴人王錫斌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王錫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七)告訴人葉靜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葉靜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八)告訴人曾泓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曾泓傑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九)告訴人陳汶泰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陳汶泰提供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十)告訴人劉欣怡於警詢中之指訴;
告訴人劉欣怡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十一)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十二)被告所有之合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蝦皮購物網站帳號「8map53vhmv」基本資料1份、智冠公司MYCARD會員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二、核被告張上楷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併辦理由:
被告前因提供其所申辦之門號及合庫銀行帳戶予另案被告簡永璋而涉嫌違反詐欺罪嫌,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等提起公訴,現由貴院(照股)以112年度易字第823號審理中,此有該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表各1份在卷足憑。
本件被告同時提供上開合庫銀行帳戶及如附表一所示門號而涉嫌詐欺罪嫌,係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與前開案件為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之同一案件,應為前揭起訴效力所及,爰請貴院依法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電信公司名稱 行動電話門號 偵查案號 1 111年4月25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5439 2 111年9月4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3935 3 111年10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5439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 偵查案號 1 游景勝 另案被告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游景勝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10時45分許,轉帳3萬4,000元。
112偵13935 2 徐中亮 另案被告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詐騙徐中亮將買賣價金匯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詐騙徐中亮購買Mycard點數並提供序號。
1、111年9月11日0時13分許,轉帳100元。
2、111年9月11日0時38分許,轉帳3萬元。
3、111年9月11日17時36分許,轉帳3萬元。
4、111年9月11日18時15分許,購買3萬元點數。
3 楊承勳 另案被告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楊承勳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19時47分許,轉帳4萬元。
4 王錫斌 另案被告簡永璋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王錫斌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9月11日7時21分許,轉帳2萬9,900元。
2、111年9月11日7時37分許,轉帳3萬元。
5 葉靜 另案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1門號申請並認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8map53vhmv」後下單購買價值為新臺幣2萬元之訂單1筆(訂單編號為220726FE4AWSB7),並向蝦皮公司申請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價金,蝦皮公司即提供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下稱蝦皮虛擬帳戶)供上開蝦皮帳號匯款,另案被告簡永璋隨即使用臉書帳號「Lin Yongsheng」向葉靜佯稱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2萬元至上開蝦皮虛擬帳戶購買商品,另案被告簡永璋復將上開蝦皮訂單交易取消,使該等款項流入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
111年7月26日18時40分許,轉帳2萬元。
112偵15439 6 曾泓傑 另案被告簡永璋於111年7月30日,使用同案被告張上楷臉書帳號「Jhang Kai」,佯稱販賣遊戲點數卡云云,詐騙曾泓傑將買賣價金匯至被告合庫銀行帳戶。
111年7月31日凌晨1時25分許,轉帳1萬1,900元。
7 陳汶泰 被告簡永璋於111年7月31日,使用同案被告張上楷臉書帳號「Janck Kai」,佯稱販賣遊戲點數卡云云,詐騙陳汶泰將買賣價金匯至同案被告張上楷合庫銀行帳戶。
111年7月31日21時45分許,轉帳2,550元。
8 劉欣怡 另案被告簡永璋以附表一編號3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aoaoche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劉欣怡佯裝販售遊戲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10月5日11時43分許,轉帳1萬元。


(附件三)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2年度偵字第28194號
被 告 張上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移請貴院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張上楷明知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資格並無限制,任何人均能自行向電信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使用,除犯罪者為躲避檢警追查外,並無借用毫無相關之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必要,並能預見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詐騙工具之可能性,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前某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A門號)SIM卡交予簡永璋(所涉詐欺罪嫌,另行簽分辦)。
嗣簡永璋取得A門號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10月17日晚間7時許,在「8591寶物交易網」向謝智宇佯稱出售天堂W遊戲帳號云云,並提供A門號作為聯絡電話,致謝智宇陷於錯誤,而先後於同日晚間9時40分、9時50分,以iBon代碼繳費之方式,交付新臺幣(下同)1萬6,000元、1萬6,000元至簡永璋指定之「8591寶物交易網」帳號,嗣謝智宇發現無法登入簡永璋出售之遊戲帳戶,始悉受騙。
案經謝智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㈠被告張上楷於偵訊時之陳述。
㈡證人即告訴人謝智宇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通聯調閱查詢單。
㈣證人與簡永璋之LINE對話記錄。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0條、同法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四、併辦理由:被告前因幫助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審理中,有該案起訴書、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
本件被告所涉幫助洗錢罪嫌與上揭案件案之犯行,係交付同一門號幫助詐騙不同被害人之想像競合關係,屬裁判上一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應予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3 日
檢 察 官 王俊蓉

(附件四)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6436號
被 告 簡永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與前經本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涉詐欺案件(111年度偵字第15500號等)具有相牽連關係,現已偵查終結,認應追加起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簡永璋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17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簡永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先請張上楷(所涉詐欺犯行,另移送貴院併案處理)將其名下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銀行帳戶),及張上楷所申辦如附表一所載門號SIM卡供其使用,嗣簡永璋取得上開門號及帳戶資料後,即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詐術,致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轉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金額至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帳戶內。
嗣經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游景勝、徐中亮、楊承勳、王錫斌訴由臺東縣警察局大武分局、葉靜、曾泓傑、陳汶泰、劉欣怡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永璋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另案被告張上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另案被告張上楷坦承將合庫銀行帳戶提供予被告使用,並依被告指示申辦附表一各編號門號之事實。
3 1、告訴人游景勝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游景勝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line對話紀錄截圖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4 1、告訴人徐中亮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徐中亮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及8591網站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5 1、告訴人楊承勳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楊承勳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6 1、告訴人王錫斌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王錫斌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表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7 1、告訴人葉靜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葉靜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8 1、告訴人曾泓傑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曾泓傑提供之臉書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9 1、告訴人陳汶泰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陳汶泰提供之臉書貼文及對話紀錄截圖、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7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0 1、告訴人劉欣怡於警詢中之指訴 2、告訴人劉欣怡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8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1 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佐證本件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之詐欺犯罪事實。
12 另案被告張上楷所有之合庫銀行帳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通聯調閱查詢單3份、蝦皮購物網站帳號「8map53vhmv」基本資料1份、智冠公司MYCARD會員帳號資料及交易明細1份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簡永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被告就附表二各編號所示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且罪名相同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所犯法條:
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申辦日期 電信公司名稱 行動電話門號 偵查案號 1 111年4月25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6436(為112偵15439所簽分) 2 111年9月4日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6436(為112偵13935所簽分) 3 111年10月1日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112偵16436(為112偵15439所簽分)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手法 轉帳時間、金額 偵查案號 1 游景勝 被告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游景勝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10時45分許,轉帳3萬4,000元。
112偵16436(為112偵13935所簽分) 2 徐中亮 被告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詐騙徐中亮將買賣價金匯至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詐騙徐中亮購買Mycard點數並提供序號。
1、111年9月11日0時13分許,轉帳100元。
2、111年9月11日0時38分許,轉帳3萬元。
3、111年9月11日17時36分許,轉帳3萬元。
4、111年9月11日18時15分許,購買3萬元點數。
3 楊承勳 被告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楊承勳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11日19時47分許,轉帳4萬元。
4 王錫斌 被告於111年9月11日,以附表一編號2門號綁定line暱稱「許宗」,佯稱販賣遊戲鑽石云云,詐騙王錫斌將買賣價金匯至另案被告黃玥心(所涉詐欺等犯行,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所有之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1年9月11日7時21分許,轉帳2萬9,900元。
2、111年9月11日7時37分許,轉帳3萬元。
5 葉靜 被告以附表一編號1門號申請並認證蝦皮購物網站帳號「8map53vhmv」後下單購買價值為新臺幣2萬元之訂單1筆(訂單編號為220726FE4AWSB7),並向蝦皮公司申請以銀行轉帳方式支付價金,蝦皮公司即提供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虛擬帳戶(下稱蝦皮虛擬帳戶)供上開蝦皮帳號匯款,被告隨即使用臉書帳號「Lin Yongsheng」向葉靜佯稱販賣遊戲帳號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2萬元至上開蝦皮虛擬帳戶購買商品,被告復將上開蝦皮訂單交易取消,使該等款項流入本案蝦皮帳號之蝦皮錢包。
111年7月26日18時40分許,轉帳2萬元。
112偵16436(為112偵15439所簽分) 6 曾泓傑 被告於111年7月30日,使用臉書帳號「Jhang Kai」,佯稱販賣遊戲點數卡云云,詐騙曾泓傑將買賣價金匯至同案被告張上楷合庫銀行帳戶。
111年7月31日凌晨1時25分許,轉帳1萬1,900元。
7 陳汶泰 被告於111年7月31日,使用臉書帳號「Janck Kai」,佯稱販賣遊戲點數卡云云,詐騙陳汶泰將買賣價金匯至同案被告張上楷合庫銀行帳戶。
111年7月31日21時45分許,轉帳2,550元。
8 劉欣怡 被告以附表一編號3門號註冊MYCARD會員帳號「aoaoche0000000il.com」,並於取得儲值所產生之虛擬銀行帳號後,對劉欣怡佯裝販售遊戲幣云云,致其陷於錯誤,轉帳至上揭虛擬帳戶。
111年10月5日11時43分許,轉帳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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