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320,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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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訂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2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26日12時許,在其停放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B房居所附近停車場之車輛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2年11月26日21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前,因其係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未到案而為警攔查,甲○○即於警員尚不知其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時,主動將附表編號1、3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交付警員查扣,迨警以現行犯逮捕後執行附帶搜索,再扣得附表編號2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亦於同日22時48分許,同意警員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甲○○復於翌日(即27日)接受警員調查詢問時即坦承其有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而自首接受裁判,末警員將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程序事項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查被告甲○○前於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4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1月4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26頁)在卷可證,是被告既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徵諸前揭規定,檢察官就本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並無不法,附此敘明。

四、證據㈠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警員吳昭勳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被告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67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8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067號、報告序號:竹一-1號)各1份。

㈢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1月26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112年11月26日搜索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A1191號)各1份、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7張。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

㈤從而,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五、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前於102年間因販賣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5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年8月(1罪)、7年9月(3罪)、7年10月(1罪),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嗣被告提起上訴後復撤回上訴而確定,於108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迄於110年11月22日保護管束期滿等情,此有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毒偵卷第39頁至第47頁背面,本院卷第13頁至第36頁)存卷可考,是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茲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衡以被告前係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並因此長期入監執行,卻猶未戒慎其行,於前揭罪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刑罰感應力薄弱,是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被告之最低本刑,尚不生行為人所受的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的情形,是乃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

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

查本案被告係於112年11月26日21時26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號前,為警發現其係未到案之毒品調驗人口而對之攔查,被告旋即主動交付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毒品,並於執行附帶搜索時查扣附表編號2之毒品,且被告除於同日22時48分許即同意警員採集其尿液送驗外,於翌日(即27日)8時59分許至9時43分許間接受調查詢問時,警員本於詢問毒品犯之慣行,基於主觀之懷疑、推測而試探性地詢問被告最後1次施用毒品之時、地,被告經詢問後隨即供承於112年11月26日12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2樓B房居所附近停車場之車輛內有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等情,有警員吳昭勳於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偵查報告、112年11月27日第2次調查筆錄各1份(見毒偵卷第6頁、第8頁至第10頁)附卷可佐,考諸被告為警攔查之際,外觀上並未顯露其有施用毒品之嫌疑,警員係因被告主動交付扣案毒品、坦承施用毒品犯行方才查獲本案,則被告之行為,應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爰依該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之規定,先加後減之。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其行為當無任何可取之處,惟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且其犯後主動自首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末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進行鑑驗後,鑑定結果各詳如附表編號1至3「鑑定結果」欄所示,是上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無誤,當均係違禁物,再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該等毒品是我於112年11月16日19時至21時許之間向綽號「阿宸」之男子購買的,因為將其中1包分裝到另1夾鏈袋方便施用,所以身上才有3包;

扣案的毒品都是自己要用的,其中1包(0.14公克)是吸剩下的等語(見毒偵卷第9頁、第52頁),足見扣案之各該毒品本均為被告本次施用第二級毒品所剩餘者,自應連同無析離實益之外包裝袋,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B7608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A-113號【編號1】)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56公克、驗前淨重0.326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淨重0.324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36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見毒偵卷第57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B7609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A-113號【編號2】)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42公克、驗前淨重0.217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公克,驗餘淨重0.215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36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見毒偵卷第57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分析編號DAB7610號(委驗單位毒品編號:A-113號【編號3】)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28公克、驗前淨重1.031公克,因鑑驗取用0.001公克,驗餘淨重1.03公克,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①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安字第36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54頁。
②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0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影本(見毒偵卷第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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