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犯罪事實:
- (一)廖家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
- 二、證據:
- (一)被告廖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卷第6至10
- (二)證人即被告同行友人洪嘉敏、吳珊妮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
-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
- (四)扣案物照片29張(見毒偵卷第29至38頁、第86頁、第96
- (五)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報告編
-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
- 三、論罪及科刑:
-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
- (二)被告於員警尚未確知其持有毒品犯行前,即坦承持有本案
- (三)爰被告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
- 四、沒收:
-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
-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毒品,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經
-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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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簡字第94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家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35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廖家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併同無法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
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廖家豪明知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5月24日晚間7時15分前某時,在○○市○○區○○路○○汽車旅館附近之加油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線上遊戲暱稱「好贏一直贏」之網友,以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之價格購入數量不詳、含有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1批,以600元之價格購入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六角形藥錠(俗稱哈密瓜錠)2顆,及以300元之價格購入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淡橘色藥錠(俗稱梅片)1顆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5月24日晚間7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停車場前,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於員警對其執行同意搜索之前,主動將附表所示毒品交付員警查扣,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廖家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毒偵卷第6至10頁、第46至48頁)。
(二)證人即被告同行友人洪嘉敏、吳珊妮分別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毒偵卷第11至14頁)。
(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見毒偵卷第16至19頁)。
(四)扣案物照片29張(見毒偵卷第29至38頁、第86頁、第96至97頁)。
(五)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日報告編號A3687毒品證物檢驗報告、113年7月17日報告編號A3687Q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各1份(見毒偵卷第66至68頁、第76頁)。
(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及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與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處斷。
(二)被告於員警尚未確知其持有毒品犯行前,即坦承持有本案毒品,並主動交付予員警查扣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6頁反面、第43頁),堪認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被告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多次違反毒品危害條例之施用毒品案件,且曾因持有第一級毒品10公克以上,經法院判刑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科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復又非法持有第二、三級毒品,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且持有含第三級毒品之咖啡包高達111包,數量不少,惟其犯罪動機意在自用,犯罪手段尚稱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兼衡其犯後主動交付毒品予警方查扣並坦承犯罪,暨其自述為高中肄業、從事物流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一)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屬違禁物;
復因該扣案物之包裝袋殘留之毒品殘渣,難以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至於鑑定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而失違禁物之性質,自毋庸為沒收之諭知。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毒品,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經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不論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賴淑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附表: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編
號
扣案物/包裝及品名
數量
鑑定結果
ONE PIECE 娜美棕底
混合包
100包驗前總實秤毛重354.04公克,驗前總
淨重約189.358公克,驗餘總毛重約3
50.856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平均純度13.5%、推估純質淨重為25.
563公克。
LOGO NAME 黑底混合
包
10包
驗前總實秤毛重25.59公克,驗前總
淨重約20.399公克,驗餘總毛重約2
5.041公克,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
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成分,
平均純度7.8%、推估純質淨重為1.59
1公克。
梅西插畫混合包(內含
橘色粉末)
1包
驗前淨重1.265公克,使用量0.165公
克鑑定用罄,剩餘量1.1公克,驗餘
總毛重約2.425公克,檢出第三級毒
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ne)
成分。
淡橘色破碎藥錠
1包
驗前淨重約0.45公克,使用量0.041
公克見定用罄,剩餘量0.409公克,
驗餘總毛重約0.679公克,檢出第三
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Mephedro
ne)成分。
綠色六角形藥錠
2顆
驗前總淨重2.094公克,使用量0.061
公克鑑定用罄,剩餘量2.033公克,
驗餘總毛重2.869公克,檢出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
e)、第四級毒品(Nitrazepam)成
分。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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