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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24號
原告林朝訓
被告戴偉哲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6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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