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竹簡附民,62,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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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2號
原 告 BG000-K112067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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