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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68號
原 告 童政豪
被 告 鍾曜鴻
上列被告因被訴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竹簡字第50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黃翊雯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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