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原 告 王俊雄 送達地址:竹北博愛○○○00○○○
被 告 賴雨渱 住○○市○區○○路000號4樓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4樓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竹簡字第55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
法官郭哲宏
法官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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