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簡上附民,1,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王紅梅
被 告 張紹墉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崔恩寧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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