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234,2024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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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升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冠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三、另受刑人因前開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所諭知罰金刑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關於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侵占 竊盜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3次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20日 111年5月8日 至 111年5月9日 111年4月18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9450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1282號 臺南地檢 111年度偵緝字第159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 112年度易字第4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5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新竹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184號 112年度易字第42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2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20日 112年5月24日 112年7月5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4 5 罪 名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3次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16日 至 111年7月17日 111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1年度偵字第12283號等 新竹地檢 112年度偵字第67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15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815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2月20日 備 註 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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