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291,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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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劉桂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劉桂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劉桂玲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侵占 竊盜 宣告刑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罰金新臺幣2,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2月27日 112年11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調偵字 第4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2128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43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30日 113年1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43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4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4日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罰執字 第5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罰執字 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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