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296,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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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揚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揚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鄭揚名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且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毀損 毀損 宣告刑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2年2月5日 112年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7264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23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1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3年1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343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1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6日 113年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 第4700號 (易科罰金分期中)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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