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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正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正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正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張正德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前揭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4、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3日 110年2月4日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683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955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5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苗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交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24日 112年6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37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511號 編號 3 4 罪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5日 110年1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405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54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5日 112年6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交易緝字第3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34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38號 編號 5 6 罪名 傷害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日期 110年1月19日 112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542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1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3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20號 112年度交易字第3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6日 112年8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39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5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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