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382,2024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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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陳語萱




被 告 曾國椉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憲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語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語萱因被告曾國椉傷害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5仟元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並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惟傳喚被告無著,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即命警依址前往拘提被告未獲等情,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新竹地檢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影本1份、新竹地檢署112年執字第2434號拘票、執行拘提報告書1份、新竹地檢署追保函之送達證書影本2份附卷可稽,另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記錄表各2份附卷可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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