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693,2024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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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9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建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建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建華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錯漏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堪以認定。

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之罪責、行為方式、危害情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受刑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拘役2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6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6日
111年7月23日至11
1年7月24日
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6915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6736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97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
10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
0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7
8號
判決日期111年12月7日
112年2月13日
112年2月24日
確定判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第1
102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1
08號
112年度苗簡字第7
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月6日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29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56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853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232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拘役3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拘役40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10
00元折算1日
編號1至6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日
111年7月30日
112年1月2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0281號等
苗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8672號等
新竹地檢112年度
偵字第721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5

112年度易字第156

112年度竹簡字第9
60號
判決日期112年5月3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10月23日
確定判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155

112年度易字第156

112年度竹簡字第9
60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11月22日
備          註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655號
苗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835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4969號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5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
幣1000元折算1日
(共2罪)
應執行拘役60
日,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100
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24日
111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
偵字第824號
最 後
事 實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
244號
判決日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
244號
判決確
定日期
113年4月3日
備          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2536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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