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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23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宗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6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宗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宗憲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楊宗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據此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參酌附表所示事實審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之異或同,與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之久暫,並綜合考量其他附表所示各判決所審酌有關量刑之一切事項、所犯數罪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前揭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所示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部分,非屬本件聲請範圍,仍應依原判決執行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陳怡君
附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 112年6月23日 | 112年11月中旬某日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 第11805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速偵字 第46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37號 | 113年度竹簡字第182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11月14日 | 113年3月26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案號 | 112年度竹交簡字第637號 | 113年度竹簡字第182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3年3月15日 | 113年4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是 | |
備註 |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1294號 |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 第21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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