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732,2024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定承


被 告 林家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定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定承因被告林家湛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7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家湛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李定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

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7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追保函送達證書、113年執助字第2017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入出境查詢資料、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資料在卷可憑。

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所查詢作業、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