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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李定承
被 告 林家湛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度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定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李定承因被告林家湛犯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11年刑保字第7號),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林家湛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20萬元,由具保人李定承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在案。
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惟屆期被告並未到案執行;
又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否則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亦未見被告按時到案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111年刑保字第7號)、執行傳票送達證書、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文及追保函送達證書、113年執助字第2017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入出境查詢資料、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等資料在卷可憑。
而被告現未在監在押,亦有在監在所查詢作業、在監在押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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