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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沈淑蘋
被 告 沈瑞隆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法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淑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沈淑蘋因被告沈瑞隆犯竊盜案件,經依本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沈瑞隆因犯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 萬元,由具保人沈淑蘋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即被告釋放在案。
嗣受刑人即被告所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5 月31日以112 年度易字第242 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112 年6 月29日確定。
嗣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惟均傳、拘無著;
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命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仍未見受刑人即被告到案執行等情,有本院112 年度易字第242 號刑事判決1 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1 份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刑字第11100518號)第二聯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觀護人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結案報告書1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 年6 月12日竹檢云執法113執再143字第1139024302號函1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 份、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1 份暨報告書1 份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憑;
且具保人及受刑人即被告目前均未在監在押等情,亦有前述在監在押紀錄表2 份附卷足佐,是受刑人即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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