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862,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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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62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陳國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更字第461號及111年度執更字第57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所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如依確定裁定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48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54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罰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之裁判書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項、第458條規定甚明。

從而,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30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2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8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由臺灣新竹地檢署以111年度執更字第46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另因竊盜、毀損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70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43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經臺灣新竹地檢署以111年度執更字第577號執行指揮書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而聲明異議意旨固指上開二裁定所定應執行刑經接續執行後,合計刑度過重,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主張應重新組合定應執行刑云云。

然核其文意無非係就上開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有所爭執,並非具體指摘本件執行檢察官有何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是所為聲明異議,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之要件不符。

本案又無聲明異議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遭拒之情形,依前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聲明異議人既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已難謂適法。

㈢況前揭二裁定均已經確定而生實質之確定力,且該二裁定所包含之各罪案件,又無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之情形,依據前開說明,該二確定裁定均有執行力,檢察官本應依法據以執行,當無違法或不當之處。

四、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人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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