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保,3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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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承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承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承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聲請書誤載為竊盜)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

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民國113年3月27日認仍符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於000年0月00日出監,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7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41691號函及所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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