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再,1,202403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
被 告 呂志平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再審(113年度聲再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志平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43號)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呂志平具狀聲請再審,然所提之「聲請狀」並未附具原判決(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643號)之繕本,亦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上開書狀1份在卷可查。

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之正當理由後併請求本院調取之,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