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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更一字第5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信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信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王信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數罪併罰案件,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時,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再按二裁判以上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判意旨參照)。
五、查受刑人王信昌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各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核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憑,檢察官據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罪質、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兼衡受刑人對於本院裁量應執行刑之意見(見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回覆表)後,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1、3、5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雖已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執行完畢,仍得由檢察官於換發執行指揮書時,扣除該部分已執行完畢之刑,並不影響本件應予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附此敘明。
六、末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犯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549號判決諭知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部分,非屬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範圍,是本院僅就附表各編號所示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關於併科罰金刑部分,應依原判決執行之,亦併予敘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張懿中
附表:
編號 | 1 | 2 | |
罪名 | 竊盜 | 搶奪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4月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7月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 109年12月7日 | 109年12月14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 字第807號 |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 字第1676號等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簡字第1179號 | 110年度訴緝字第72號 | |
判決日期 | 110年8月25日 | 110年12月9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新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簡字第1179號 | 110年度訴緝字第72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0年10月8日 | 111年1月19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否 | |
備註 |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985號(已執畢) | 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69號(已執畢) |
編號 | 3 | 4 | |
罪名 | 竊盜 | 洗錢防制法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3月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編號1-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 |
犯罪日期 | 110年3月14日 | 109年10月20日前之某時許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 第13924號 |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677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簡字第2120 號 | 111年度審簡字第549 號 | |
判決日期 | 110年12月30日 | 111年3月25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臺北地方法院 |
案號 | 110年度審簡字第2120號 | 111年度審簡字第549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1年2月8日 | 111年4月2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否 | |
備註 |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05號(已執畢) | 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439號(已執畢) |
編號 | 5 | |
罪名 | 商業會計法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
犯罪日期 | 110年5月6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 第14280號 | |
最後 事實審 | 法院 | 新竹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 |
判決日期 | 112年7月20日 | |
確定 判決 | 法院 | 新竹地方法院 |
案號 |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 |
判決 確定日期 | 112年8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 是 | |
備註 | 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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