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聲簡再,2,2024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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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簡再字第2號
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高建文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0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142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高建文請求就本院確定判決聲請再審,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有其復審狀可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經本院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一欠缺,惟聲請人迄今逾期仍未補正前開欠缺,是其提起本件再審之聲請不合法,爰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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