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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龔翔
指定辯護人姚智瀚律師
被告陳永宗
指定辯護人曾俊龍律師
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57號、第2258號、第4258號、第4259號、第4264號、第46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被告龔翔於113年7月8日與告訴人聶家祥達成和解,並約定於113年8月2日前給付第一期賠償金,有和解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97-498頁),為保障告訴人聶家祥之權益,亦使前次所定調解期日未到庭之被告陳永宗有與告訴人聶家祥商談和解之時間,本院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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