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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証皓
選任辯護人沈宏儒律師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7號、第6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被告許証皓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証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被告許証皓於辯論終結後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賴淑敏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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