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訴,220,2024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0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許証皓



選任辯護人沈宏儒律師
蔡承諭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07號、第6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有關被告許証皓部分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許証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因被告許証皓於辯論終結後死亡,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賴淑敏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林曉郁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