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訴,282,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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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訴字第2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逸翔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924號、113年度偵字第419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16時在本院刑事第1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建慶
                                書記官  張慧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本院判決如下:

一、主  文許逸翔犯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扣案之iPhone 14 Pro壹支(IMEI:000000000000000 )、電腦主機壹台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相當於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貳拾捌元之財產利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許逸翔明知遠傳幣係屬遠傳電信股份公司(下稱遠傳公司)所管理「遠傳心生活APP」之電磁紀錄,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紀錄及無故變更電磁紀錄之犯意,於民國112年9月至10月間,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00號住處,先以撞庫方式(即利用外流之帳號、密碼,再搭配自動化程式自動輸入會員帳號【即用戶門號】及密碼)入侵遠傳公司網站伺服器,取得遠傳公司之客戶「遠傳心生活APP」帳號、密碼及帳號內之遠傳幣餘額後,至蝦皮拍賣、小豬出任務等網路平台以低價兜售遠傳幣,復透過其手機登入其以上開不正方法所取得之「遠傳心生活APP」帳號並盜轉帳號內遠傳幣,而無故以上開方式變更「遠傳心生活APP」中對於遠傳幣所設定之電磁紀錄,並以上開手法詐得共計價值約新臺幣13萬9,928元之財產利益,致生損害於遠傳公司。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9條之3第2項、第359條。

被告一行為同時構成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無故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非法以電腦製作不實財產權得喪變更紀錄得利罪處罰。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芊伃提起公訴,檢察官馮品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3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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