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266,2024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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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66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TRAN VAN HAI(中文姓名:陳文海,越南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31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608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緝字第2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TRAN VAN HAI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柒月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TRAN VAN HAI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8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告訴人3人之指述、臺灣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歷史交易明細等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幫助洗錢罪、幫助詐欺取財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逾期居留,並自稱住所不固定、居住在工地內等情,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然無法進行本案刑事程序,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113年4月18日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3年7月11日訊問被告,並由檢察官表示意見後,認被告犯罪嫌疑仍重大,且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與前次裁定羈押時相同。又本案於113年7月11日判決,被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為利後續上訴審程序或刑之執行順利進行,本院認仍有羈押必要,爰裁定自113年7月1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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