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310,2024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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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10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宜永福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309號、第4475號、第4478號),及追加起訴(113年度偵字第5736號),本院合併審理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宜永福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8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二、賴清柳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罪,主文、宣告刑及沒收如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21所載。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事 實

一、宜永福、賴清柳分別於民國112年10、11月間某日,加入由蔡裕芳(另行偵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瑞克」、「鐵蛋」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約定由宜永福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

賴清柳擔任提領贓款之車手或收取、轉交贓款之車手頭。

宜永福、賴清柳遂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宜永福、賴清柳與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施用詐術之方式,詐騙黃敏鈞、陳錦樹、趙偉淵、洪于雰、蔡宜綺、陳琪元、蔡穎勝、耿巧懿,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匯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內。

宜永福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一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後,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賴清柳,賴清柳再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

宜永福因此取得按提領金額2.5%計算之報酬。

(二)賴清柳與蔡裕芳及上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與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之洗錢犯意,先由該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二所示施用詐術之方式,詐騙梁云瑄、李佳柔、劉晏如、趙思貽、游亞庭、程嘉鈴、梁揖萱、馮柔瑄、王翊誠、陳旼君、謝茜羽、張簡伃珊、魏玉婷、高盈楹、黃千晏、邱嫻晏、洪于媗、林芫丞、丁鈺螢、鄭湘寧、曾育雯,使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至附表二所示人頭帳戶內。

賴清柳再依集團成員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將提領之款項交付予蔡裕芳,蔡裕芳再轉交予詐欺集團成員,而以此方式掩飾詐欺取財所得去向。

賴清柳因此取得日薪3,000元之報酬。

二、案經黃敏鈞、陳錦樹、趙偉淵、洪于雰、蔡宜綺、陳琪元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蔡穎勝、耿巧懿、梁云瑄、李佳柔、劉晏如、程嘉鈴、梁揖萱、馮柔瑄、王翊誠、陳旼君、謝茜羽、張簡伃珊、魏玉婷、高盈楹、黃千晏、邱嫻晏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趙思貽、游亞庭、洪于媗、林芫丞、丁鈺螢、鄭湘寧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件被告宜永福、賴清柳所犯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宜永福、賴清柳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根據的證據及理由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宜永福、賴清柳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131至138頁、第229至239頁),核與證人黃敏鈞、陳錦樹、趙偉淵、洪于雰、蔡宜綺、陳琪元、蔡穎勝、耿巧懿、梁云瑄、李佳柔、劉晏如、程嘉鈴、梁揖萱、馮柔瑄、王翊誠、陳旼君、謝茜羽、張簡伃珊、魏玉婷、高盈楹、黃千晏、邱嫻晏、趙思貽、游亞庭、洪于媗、林芫丞、丁鈺螢、鄭湘寧、曾育雯分別於警詢時證述遭詐欺取財情節大致相符(見113年度偵字第3309號卷【下稱偵3309卷】第49至50頁、第55至56頁、第62至63頁、第69頁、第75頁、第80頁、113年度偵字第4475號卷【下稱偵4475卷】第57至59頁、第71至72頁、113年度偵字第4478號卷【下稱偵卷】㈠第70至73頁、第88至89頁、第100至101頁、第113頁、第138至141頁、第156頁、第163頁、第180至181頁、第192至193頁、偵卷㈡第3至4頁、第15至16頁、第29至30頁、第41頁、第50至53頁、113年度偵字第5736號卷【下稱偵5736卷】第24至26頁、第37頁、第44至45頁、第54頁、第65至66頁、第73頁、第85頁),並有被告宜永福、賴清柳提款影像暨提款明細一覽表及相關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交易明細、附表一至二所示之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各1份附卷可憑(見偵3309卷第12至34頁、第40至47頁、第51頁、第60頁、第72至73頁、第78頁、第83至86頁、偵4475卷第20至37頁、第64至65頁、第76至79頁、偵卷㈠第17至60頁、第83頁、第93至97頁、第105至108頁、第122至134頁、第147至152頁、第167至176頁、第186至189頁、第202頁、偵卷㈡第8至10頁、第21至27頁、第38頁、第44至45頁、第64至68頁、偵5736卷第13至22頁、第28至30頁、第48至51頁、第60至62頁、第76至81頁、第88頁)。

是認被告宜永福、賴清柳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宜永福、賴清柳前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罪名:⒈核被告宜永福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又被告宜永福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核被告賴清柳就事實欄一、(一)至(二)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21),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又被告賴清柳均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二)被告宜永福、賴清柳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

被告賴清柳與共犯蔡裕芳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至21),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被告宜永福所犯上開8罪間;被告賴清柳所犯上開2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宜永福、賴清柳不知勉力謀事,依循正途以獲取一己所需財物,竟為一己私利,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轉交贓款等工作,以助詐欺集團遂行詐騙行為,妨害司法查緝,並造成被害人財產上之損害,惡性非輕,所為實無足取,惟念其等犯後坦承詐欺、洗錢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宜永福有泥作之工作;

被告賴清柳有小吃店之工作,另考量被告宜永福、賴清柳就本案犯行之分工角色、支配程度及實際獲利,暨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智識程度為高職肄業、高中畢業,復考量本件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迄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宜永福、賴清柳如附表一至二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宜永福於偵訊時供稱:我取得提領款項2.5%計算之金額作為報酬等語,是堪認被告宜永福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之實際所得分別為2,475元(即99,000元×2.5%,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750元(即30,000元×2.5%)、0元(即1元×2.5%)、750元(即30,000元×2.5%)、75元(即3,000元×2.5%)、3006元(即120,276元×2.5%)、1,225元(即49,015元×2.5%)、2,850元(即114,000元×2.5%);

被告賴清柳於偵訊時供稱:每日結束可取得3,000元作為報酬等語,足認被告賴清柳就事實欄一、(一)至(二)所示部分(即附表一編號1至8、附表二編號1至21)之實際所得為24,000元,雖未據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於各該罪之判決主文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追加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黃敏鈞 於112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與黃敏鈞聯繫,佯稱其未通過7-11賣貨便帳戶認證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匯款99,98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渣打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6分許止,共提領99,000元。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陳錦樹 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6時許,與陳錦樹聯繫,佯稱其金融帳戶設定錯誤遭凍結云云。
112年12月19日晚上9時12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9時2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29分許止,共提領98,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趙偉淵 於112年12月19日上午11時許,與趙偉淵聯繫,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云云。
112年12月19日晚上9時59分許,匯款1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宜永福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10時33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35分許止,共提領42,015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洪于雰 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10時3分許,盜用洪于雰友人之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
112年12月19日晚上10時10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5 蔡宜綺 於112年12月19日晚上10時8分許,盜用蔡宜綺友人之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
112年12月19日晚上10時25分許,匯款3,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陳琪元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10分許,與陳琪元聯繫,佯稱需自助認證才能回復交易權限云云。
112年12月22日凌晨1時38分許,匯款60,13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112年12月22日凌晨1時49分許起至同日凌晨1時53分許止,共提領81,00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零陸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年12月22日凌晨1時39分許,匯款60,13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112年12月22日凌晨1時51分許,提領60,000元。
7 蔡穎勝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許,與蔡穎勝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44分許,匯款49,98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5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55分許止,共提領49,015元。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8 耿巧懿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許,與耿巧懿聯繫,佯稱其需驗證好賣+帳戶資料云云。
112年12月28日晚上6時21分許起至同日晚上6時52分許止,共匯款114,09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宜永福於112年12月28日晚上6時2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6時59分許止,共提領114,000元。
一、宜永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施用詐術之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主文、宣告刑及沒收 1 梁云瑄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58分許,與梁云瑄聯繫,佯稱其需升級簽署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1分許,匯款29,98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48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58分許止,共提領87,00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 李佳柔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3時28分許,與李佳柔聯繫,佯稱其需驗證好賣+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2分許,匯款41,98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3 劉晏如 於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前某時許,與劉晏如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0月00日下午5時53分許,匯款15,06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趙思貽 於113年1月11日上午10時40分許,與趙思貽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4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6分許止,共匯款165,17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56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13分許止,共提領150,02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7分許止,共匯款134,095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41分許起至同日下午4時2分許止,共提領145,010元。
5 游亞庭 於113年1月2日晚上11時29分許,與游亞庭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57分許,匯款10,993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程嘉鈴 於113年1月9日上午9時29分許,與程嘉鈴聯繫,佯稱參加抽獎活動中獎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7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19分許止,共匯款99,971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3分許起至同日下午3時38分許止,共提領150,00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7 梁揖萱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前某時許,與梁揖萱聯繫,佯稱其需認證蝦皮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4分許,匯款27,123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馮柔瑄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5分許,與馮柔瑄聯繫,佯稱其需認證旋轉拍賣帳戶資料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36分許,匯款23,01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王翊誠 於113年1月12日上午9時51分許,與王翊誠聯繫,佯稱其賣場遭凍結,需依指示解除云云。
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2分許,匯款49,983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29分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31分許止,共提領50,00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陳旼君 於113年1月14日上午11時1分許,與陳旼君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41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5分許止,共匯款79,969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43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8分許止,共提領143,04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1 謝茜羽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許,與謝茜羽聯繫,佯稱如欲購買商品,需先匯款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58分許,匯款38,8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2 張簡伃珊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55分許,與張簡伃珊聯繫,佯稱其需驗證好賣+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7時2分許,匯款24,98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魏玉婷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29分許,與魏玉婷聯繫,佯稱其需認證旋轉拍賣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7時2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20分許止,共匯款149,959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7時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7時29分許止,共提領149,025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14 高盈楹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許,與高盈楹聯繫,佯稱其交貨便帳戶遭警示,需匯款解除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3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19分許止,共匯款64,96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27分許止,共提領85,03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5 黃千晏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30分許,與黃千晏聯繫,佯稱其完成匯款即可取得10倍報酬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21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25分許止,共匯款7,31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6 邱嫻晏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15分許,與邱嫻晏聯繫,佯稱其完成匯款即可取得10倍報酬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24分許,匯款5,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洪于媗 於113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許,與洪于媗聯繫,佯稱其需驗證好賣+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2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7分許止,共匯款65,986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8分許起至同日晚上9時14分許止,共提領113,040元(含不知名被害人之匯款)。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8 林芫丞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24分前某時許,與林芫丞聯繫,佯稱欲在unity平台向其購買商品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24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25分許止,共匯款40,002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9 丁鈺螢 於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許,與丁鈺螢聯繫,佯稱其需驗證7-11賣貨便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56分許,匯款2,024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54分許,匯款14,989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26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58分許止,共提領101,030元。
20 鄭湘寧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6時9分許,與鄭湘寧聯繫,佯稱其需驗證好賣+帳戶資料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8時17分許起至同日晚上8時19分許止,共匯款86,058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21 曾育雯 於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10分許,盜用曾育雯友人之通訊軟體,與其聯繫,佯稱欲借款云云。
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27分許,匯款30,000元至右列人頭帳戶。
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賴清柳自113年1月14日晚上10時35分許起至同日晚上10時36分許止,共提領30,010元。
賴清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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