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352,2024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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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3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有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7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有辰犯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編號1轉帳金額欄關於「3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29985」,並補充「被告陳有辰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之4規定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係於第1項增列第4款加重處罰事由,其餘則未修正,對於被告本件犯行,並無法律實質變更之情形,自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先予敘明。

(二)就附件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1、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此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二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三)核被告就附件犯罪事實欄附表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此部分被告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四)被告所犯2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犯行、1次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被害人有異,應分論併罰。

(五)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就本案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皆論以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參與本案詐欺犯行,無視政府一再宣示掃蕩詐欺集團之決心,破壞社會秩序及社會成員間之互信基礎,致告訴人等人受有金錢損失,所為甚不可取,另考量被告坦承犯行(此部分已參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4408號判決意旨,一併衡酌想像競合輕罪得減刑部分),兼衡告訴人等人曾表示之意見,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於集團內之角色及分工、參與程度,暨被告之素行、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甲主文欄所示之刑。

另被告想像競合所犯輕罪(洗錢罪)部分,雖有「應併科罰金」之規定,惟本院整體衡量被告行為侵害法益之程度、其經濟狀況,認本院所處有期徒刑之刑度已足以收刑罰儆戒之效,尚無再併科輕罪罰金刑之必要,附此說明。

再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情節、手段、侵害法益、相隔時間等因素,依該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潘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附表甲】

編號 對應起訴書犯罪事實 主文 1 起訴書附表編號1 陳有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 起訴書附表編號2 陳有辰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起訴書附表編號3 陳有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5746號
被 告 陳有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有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P」之成年男子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所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115號提起公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犯意聯絡,由本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張愷庭、黃芷盈、莊季庭施用詐術,致其陷於錯誤後,依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網路轉帳至劉易憲(為警另案偵辦)名下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陳有辰則依「P」之指示,於附表所示之提款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之金額後轉交「P」,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追查勾稽贓款之去向。
嗣張愷庭、黃芷盈、莊季庭發現遭騙並報警處理,為警調閱轄區內熱點ATM提領畫面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張愷庭、黃芷盈、莊季庭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陳有辰之供述 坦承本件犯罪事實 2 告訴人張愷庭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收據及手機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堯文」、「妹」以手機對話訊息截圖 指訴附表編號1被詐欺之事實 3 告訴人黃芷盈之指訴、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轉帳收據、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希」以手機對話訊息截圖 指訴附表編號2被詐欺之事實 4 告訴人莊季庭之指訴、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詐騙集團成員來電紀錄、轉帳截圖、與詐騙集團成員暱稱「客服專線」以手機對話訊息截圖、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指訴附表編號3被詐欺之事實 5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115號起訴書 被告自承本案與該案係屬同一詐欺犯罪組織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有辰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嫌、以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論處。
被告就本案所為與詐欺集團成員「P」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對附表所載3位被害人所為加重詐欺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檢察官 侯 少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宋 品 誼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轉帳時間 轉帳金額(新臺幣:元) 提款時間 提款金額 提款地點 1 張愷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3日以Messenger傳送訊息予張愷庭,佯稱:要求開設蝦皮網站賣場以利下單,又稱無法下單,而傳送QRCODE,要求找專屬客服處理;
另佯稱係中國信託行員,幫忙升級賣場安全認證云云,使張愷庭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為右列網路轉帳。
112年12月14日15時7分 49989 112年12月14日15時11分 60000 新竹市○○路0000號(新竹陽明交大郵局) 112年12月14日15時8分 49123 112年12月14日15時12分 39000 112年12月14日15時17分 30000 112年12月14日15時19分 20005 新竹市○○路0000號(玉山銀行新竹陽明交通大學) 10005 2 黃芷盈 詐騙集團成員在社群軟體Facebook刊登房屋出租廣告,黃芷盈於112年10月20日欲租屋,因而加入上開廣告提供之通訊軟體LINE帳號暱稱「希」,佯稱:需先支付訂金,再看房子云云,致黃芷盈陷於錯誤,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為右列網路轉帳。
112年12月14日15時38分 5000 112年12月14日15時52分 5000 新竹市○○路0000號(新竹陽明交大郵局) 112年12月14日15時49分 6000 112年12月14日15時55分 6005 新竹市○○路0000號(玉山銀行新竹陽明交通大學) 3 莊季庭 詐騙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4日15時30分許致電莊季庭佯稱:如不再訂購茶包需要刪除資料,並詢問常用之銀行帳戶為何?莊季庭告以中國信託。
詐騙集團成員隨後來電佯稱係中國信託專員,為協助刪除資料需進入中國信託網銀操作云云,莊季庭因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右列網路轉帳。
112年12月14日15時59分 9012 112年12月14日16時08分 9005 新竹市○○路0000號(統一交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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