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397,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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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97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傅哲恩


選任辯護人廖偉成律師
被告吳冠霆


鄧焯林


賴永濬



林亭妤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6日
書記官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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