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433,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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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33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建家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呂柏賢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薛揚昱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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