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金訴,468,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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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468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羅宜芬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3年9月24日上午10時於本院第2法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0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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