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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14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佑昇
黃恩琦
黎俊賢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3時40分於本院第15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9日
書記官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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