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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539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基禎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怡蓁
法官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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