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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育德
楊政輝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所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陳育德、楊政輝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辯論終結,惟因被告2人轉匯、提領款項情形尚有疑義,而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並定於000年0月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準備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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