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101,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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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原 告 康○○ 住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被 告 黃宥誠


李淮紳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所有人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04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翁禎翊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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