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16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3號
原 告 蔡宜螢

被 告 田佩玄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246 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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