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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78號
原 告 林瑞鳳 住新竹縣○○鎮○○路000巷0號 被
告 古鑫翔 籍設屏東縣○○市○○路000號(屏東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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