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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331號
原告台灣双羽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駿傑
訴訟代理人任秀妍律師
被告彭朝澄
彭新明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訴字第80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彭朝澄、彭新明涉嫌偽證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80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8月21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潘韋廷
法官華澹寧
法官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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