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440,202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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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4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簡宏聖
被 告 黃志偉
另案於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次按,所謂「附帶民事訴訟」原本為民事訴訟程序,為求程序之便捷,乃附帶於刑事訴訟程序,一併審理及判決;

申言之,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若在辯論終結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志偉所涉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113年4月16日以112年度易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罪名及宣告刑確定,然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前述刑事案件確定後之113年4月22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在卷足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惟此仍無礙原告依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特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附表:
編號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 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3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7至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4) 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附表二編號5) 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附表二編號6) 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附表二編號7) 5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附表二編號8) 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0至1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至13(附表二編號9至13) 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4(附表二編號14) 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5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15至1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5至19(附表二編號15至19) 9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0至2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0至22(附表二編號20至22) 10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3(附表二編號23) 11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4(附表二編號24) 1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5(附表二編號25) 1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1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6(附表二編號26) 1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7(附表二編號27) 1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28、2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28、29(附表二編號28、29) 16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0(附表二編號30) 17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1、3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1、32(附表二編號31、32) 1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9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3、3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3、34(附表二編號33、34) 19 黃志偉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二編號35所示簽帳單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之「cheng」署押簽名壹枚沒收;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14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5(附表二編號35) 2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3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6(附表二編號36) 2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7(附表二編號37) 2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6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8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8(附表二編號38) 2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0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39、4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39、40(附表二編號39、40) 2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1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1(附表二編號41) 2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2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2(附表二編號42) 2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3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3(附表二編號43) 2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6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4(附表二編號44) 28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5至4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5至47(附表二編號45至47) 29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8(附表二編號48) 3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04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48、49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49、50(附表二編號49、50) 3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0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1(附表二編號51) 3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65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1至54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2至55(附表二編號52至55) 3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5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6(附表二編號56) 34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6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7(附表二編號57) 3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2元 起訴書附表編號57即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8(附表二編號58) 3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3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59、60(附表二編號59、60) 3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5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1(附表二編號61) 3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2(附表二編號62) 3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3(附表二編號63) 4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3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4(附表二編號64) 4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5(附表二編號65) 4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5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6(附表二編號66) 4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7(附表二編號67) 4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1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8(附表二編號68) 4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58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69(附表二編號69) 4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0(附表二編號70) 4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1(附表二編號71) 4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2(附表二編號72) 4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1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3(附表二編號73) 5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4(附表二編號74) 51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5至77(附表二編號75至77) 5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9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8(附表二編號78) 53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79(附表二編號79) 54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0(附表二編號80) 55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1、82(附表二編號81、82) 5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3(附表二編號83) 57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4、85(附表二編號84、85) 5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6(附表二編號86) 5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7(附表二編號87) 6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8(附表二編號88) 6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89(附表二編號89) 62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0(附表二編號90) 63 黃志偉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1(附表二編號91) 6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2(附表二編號92) 65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3(附表二編號93) 66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3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4(附表二編號94) 67 黃志偉犯非法由收費設備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右列金額欄所示之犯罪所得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5(附表二編號95) 68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6、97(附表二編號96、97) 69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1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8(附表二編號98) 70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99(附表二編號99) 71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5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0(附表二編號100) 72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1(附表二編號101) 73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2(附表二編號102) 74 黃志偉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與右列金額欄同額之商品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元 補充理由書附表編號103(附表二編號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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