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75號
原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二河川分署
法定代理人楊人傑
被告張文華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22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被訴上開竊佔部分,雖經本院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聲請,爰依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楊麗文
法官曾耀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30日
書記官呂苗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