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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李培榮
被 告 陳首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首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首年、謝維倫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陳首年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既係因被告陳首年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首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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