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490,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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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90號
原      告  李培榮
被      告  陳首年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首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首年、謝維倫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1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對其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陳首年之刑事部分,經本院判決有罪,原告既係因被告陳首年本案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得於刑事訴訟程序對其附帶提起民事訴訟。

又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確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有移送本院民事庭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首年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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