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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9號
原告林翊婷
被告李葳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 賴淑敏
法官 王靜慧
法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3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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