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522,202407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22號
原 告 蔡忠宇
被 告 林志鴻


送達地址:桃園市○○○○路○○○00號信箱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0號、第35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采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