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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95號
原 告 洪于媗
被 告 賴清柳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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