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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何應龍
被 告 楊佩霖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1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理由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因原告與被告達成和解,刑事案件之告訴人即本案原告何應龍撤回告訴,由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45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按諸前揭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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