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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6號
原告廖信杰
被告蔣承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蔡玉琪
法官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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