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SCDM,113,附民,777,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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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77號
原告張碧倩
被告王則文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楊祐庭
法官郭哲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3日
書記官戴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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