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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89號
原 告 謝雯敏
被 告 錢昱叡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並準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至3項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錢昱叡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21號裁定駁回公訴在案。
本院認經類推適用前揭規定意旨後,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李宇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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